发布时间:2024-11-21 23:30:59 来源: sp20241121
新华社泰国清迈8月16日电
澜湄合作第九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
(2024年8月16日,泰国清迈)
一、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第九次外长会在泰王国清迈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王毅和泰王国外交部次长艾斯丽·彬塔图吉共同主持会议。柬埔寨王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宋金达、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总理兼外长沙伦赛、缅甸联邦共和国副总理兼外长丹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外长阮明姮出席会议。
二、各国代表团团长回顾了澜湄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和第八次外长会成果的落实情况,对《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2023年度落实进展报告》表示赞赏。团长们一致认为应当保持澜湄合作的快速发展势头,深化全面务实合作,增进六国互信,扩大共同利益,进一步加强睦邻友好,共同构建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三、团长们感谢澜湄合作专项基金支持六国在水资源、农业、教育、减贫、卫生、女性赋权、环境、新闻媒体等领域申报的数百个项目。团长们赞赏六国实施上述项目的努力和效率,欢迎散发《2024年度澜湄合作专项基金支持项目清单》。
四、团长们忆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重申将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澜湄合作,尊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东盟宪章》及各成员国法律法规,强调共同、综合、合作和可持续的和平、发展与繁荣愿景,并鼓励澜湄合作同中方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东盟一体化倡议工作计划》《三河流域机制与中国联合发展计划》以及其他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对接,以促进实现上述愿景。
五、团长们强调合作加强打击跨境犯罪的重要性,包括恐怖主义、毒品贩卖、人口贩运、洗钱、恐怖融资、武器走私、国际经济犯罪、虚假新闻、网络犯罪、网络赌博、电信和网络诈骗、非法贩运有害和其他垃圾(包括电子垃圾)以及其他非传统安全威胁。团长们同意在2024年年底前或尽早时间举行澜湄执法和非传统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
六、团长们同意促进各国政党及立法机构间对话和治理经验交流,在尊重各国主权基础上,通过加强信息交流、分享最佳实践和技术经验以及协调应对跨境犯罪带来的风险挑战,深化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七、团长们强调有必要加强六国执法机构的紧密协作,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区域和国际机制。
八、团长们同意加强地震减灾合作,保障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地震科技的跨境创新发展,促进地震信息联通共享,密切人文交流,着力提升澜湄国家应对地震、泥石流、台风、洪水、建筑倒塌等的防灾和应急响应能力。
九、团长们欢迎发表《澜湄清洁空气倡议联合声明》,以促进清洁空气合作,共同缓解次区域雾霾污染,守护六国人民的健康和福祉。团长们建议成员国共同调动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在该领域开展区域务实合作项目。
十、团长们同意聚焦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继续推动落实《澜湄环境合作战略和行动框架(2023-2027)》。团长们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为达到有关目标,鼓励其与六国环境保护计划增进协同,并加强与次区域其他相关机制的沟通。
十一、团长们欢迎通过《澜湄水资源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赞赏六国为落实该计划所作努力,包括共同制定倡议、扩大伙伴网络并调动各方面资源。
十二、团长们赞赏六国在中国青海省开展澜沧江源联合考察取得的丰硕成果,期待即将开展的洞里萨湖和湄公河三角洲联合考察,以增进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状况的了解,为各方协调应对全流域水资源挑战提供支撑。
十三、团长们强调水资源合作在增强气候韧性和洪旱灾害预防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和有效利用和管理、粮食和能源安全、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的关键和基础性作用。团长们强调应开展更有效和富有实质性的政策对话、联合研究、能力建设和技术交流、提升公众意识,支持六国在安全饮水、节水灌溉、水文信息数据、涉水数据和信息分享及监测、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水坝安全、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全流域治理等领域开展务实惠民项目,促进区域绿色、包容、有韧性、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团长们期待越南尽早举办澜湄水资源合作第二次部长级会议,期待中国2025年举办第四届澜湄水资源合作论坛。团长们欢迎深化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与湄公河委员会秘书处的合作关系。
十四、团长们同意聚焦有助于促进经济韧性、可持续性和区域繁荣的关键要素,深化经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经济合作、供应链互联互通和跨境贸易便利化。团长们强调加强标准化和合格评定合作,以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性。团长们强调应进一步深化各领域合作,携手推动绿色、包容和可持续经济增长,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十五、团长们欢迎通过《澜湄国家跨境经济合作五年发展规划》,同意有效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协定完成升级后充分发挥其效用,从而最大限度扩大贸易投资规模,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质量实施,进一步提升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同意增进中小微企业对自由贸易协定的认识和运用,提升规则规定的互用性,完善商业友好型生态系统,持续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
十六、团长们赞赏澜湄产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敦促各方共同落实好《澜湄国家产能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进一步挖掘现有潜力,全力推动澜湄产能合作高质量发展。
十七、团长们期待六国互联互通合作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澜湄国家互联互通合作规划》,加强基础设施联通,深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作,以推动次区域无缝联通,并将次区域联通网络拓展至更广地区。支持六国相关部门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框架下加强次区域交通、物流互联互通网络建设。
十八、团长们同意由六国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落实《澜湄农业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高度评价“丰收澜湄”项目集群稳步高效实施,为促进成员国农业农村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鼓励进一步完善澜湄农业合作联合工作组机制,充分发挥澜湄农业合作中心作用。同意支持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促进乡村地区和农业振兴,提升六国农产品竞争力,发展智慧/数字农业,提升农业生产体系韧性,加强中小微农业企业和农业致富带头人能力建设,以推动其更好地参与农业价值链,促进青年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参与和就业。
十九、团长们同意继续落实《澜湄减贫合作指南(2023-2027)》,增进六国民众福祉,缩小发展差距,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努力建设澜湄区域减贫和发展伙伴关系,助力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二十、团长们同意加强澜湄合作创新走廊框架下相关机制并充分发挥其效能,包括定期举行会议、开展政策协调并就新兴技术趋势、合作平台和项目等进行讨论。同意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澜湄合作中的作用,深化卫生健康、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领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同意充分落实《关于促进澜湄区域计量发展与互认的行动计划(2023-2028)》。
二十一、团长们强调了人工智能的重要性,欢迎中方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赞赏中方为增强发展中国家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权利所作努力,欢迎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呼吁国际社会共同推动落实,不断弥合各国内部及之间的智能鸿沟。团长们鼓励澜湄人工智能合作同《东盟人工智能治理与伦理指南》进行对接。
二十二、团长们强调有必要加强在人工智能发展、信息安全、安全和治理等方面交流合作,特别是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合作与能力建设,以赋能六国的包容和可持续发展。
二十三、团长们同意加强民航合作以促进民间交流,提升能力建设,提升航空互联互通水平。团长们赞赏“民航合作倡议”项目取得的成果,该项目为深化地区协调、增进成员国共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团长们鼓励六国航空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新开或增设航线航班,更好促进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助力区域疫后经济复苏。
二十四、团长们同意加强旅游和民航合作,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复苏和发展。支持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的发展,同意探讨建立联盟管理机构的可能性。团长们鼓励成员国之间就发展智慧旅游开展最佳实践交流。
团长们重申旅游对促进澜湄国家民心相通的重要作用,致力于在未来两年将澜湄国家跨国游客数量翻一番,达到疫情前水平,鼓励其同其他次区域合作机制下旅游相关活动协调对接。
二十五、团长们支持通过举办美食、影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时尚、节日、宗教对话与和谐等社会、文化和青年活动,加强人文交流合作。欢迎六国每年举办“澜湄周”活动,提升澜湄合作意识,增进澜湄国家人民相互了解。团长们鼓励澜湄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推广文化和节庆活动。
二十六、团长们重申澜湄合作将坚持利民惠民,将继续促进地方合作。鼓励继续在减贫、妇女、青年、社区发展、劳动力迁移、健康和积极老龄化、残疾人事业等领域深化合作,为澜湄合作厚植民意基础。
二十七、团长们重申将继续推动澜湄合作与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三河流域机制、湄公河委员会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深入对接和协调发展。欢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积极参与澜湄合作,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二十八、团长们高度评价各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各合作中心以及六国国家秘书处(协调机构)本着友好、开放和包容的精神为筹备澜湄合作第九次外长会作出的不懈努力。注意到随着澜湄合作不断发展,有必要积极认真研究在全体成员国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澜湄合作秘书处的可能性。
二十九、团长们感谢泰王国为此次外长会所作的周到安排。
三十、澜湄合作第十次外长会将于2025年在中国举行,由中国和泰国共同主持,日期和地点将由双主席共同决定。
(责编:牛镛、岳弘彬)